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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温州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丽江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丽江市温州商会,是由在丽江投资、经商的温州籍人士及浙江省籍人士自愿发起、组织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精神,加强与各地温州商会、温州企业家、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强化行业的自律、提倡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搭建与各方沟通的桥梁,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推进温州和云南及丽江的经济及技术合作。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是为:丽江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已成立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福慧路2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广大会员,组织开展符合其需要的学习、考察、讲座、文娱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举行经贸洽谈、产品展销会、信息发布会等各种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寻找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三)兴办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各方面人士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和联谊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广泛联系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工商社团等组织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宣传会员的优秀事迹及会员企业发展动向; (七)利用期刊、网站等载体及时向会员提供其所需的新时尚、生活、经济、科技、投资等信息;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九)在会员中倡导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招商引资办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 (一)单位会员:由温州籍人士及浙江省籍人士在丽兴办的各类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符合第七条关于会员构成的规定。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综合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所作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建议名单,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会员调整、增补事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所作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所作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职务由温州籍人士通过选举担任;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要求设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暂设1名监事长,待条件成熟后,充实完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会议实行政1人1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是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长每届500000元。 (二)执行会长每届60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每届40000元。 (四)党支部书记、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每届10000元。 (五)理事、会员每届1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7日第四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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