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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丽江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丽江市温州商会,是由在丽江投资、经商的温州籍人士及浙江省籍人士自愿发起、组织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精神,加强与各地温州商会、温州企业家、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强化行业的自律、提倡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搭建与各方沟通的桥梁,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推进温州和云南及丽江的经济及技术合作。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是为:丽江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已成立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福慧路2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广大会员,组织开展符合其需要的学习、考察、讲座、文娱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举行经贸洽谈、产品展销会、信息发布会等各种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寻找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三)兴办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各方面人士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和联谊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广泛联系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工商社团等组织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宣传会员的优秀事迹及会员企业发展动向;

(七)利用期刊、网站等载体及时向会员提供其所需的新时尚、生活、经济、科技、投资等信息;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九)在会员中倡导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招商引资办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

(一)单位会员:由温州籍人士及浙江省籍人士在丽兴办的各类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符合第七条关于会员构成的规定。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综合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所作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建议名单,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会员调整、增补事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所作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所作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职务由温州籍人士通过选举担任;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要求设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暂设1名监事长,待条件成熟后,充实完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会议实行政1人1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是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每届500000元。

(二)执行会长每届60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每届40000元。

(四)党支部书记、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每届10000元。

(五)理事、会员每届1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7日第四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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